《仁聞報》二零零八年二月號
 

大球場演唱會 音量超標無王管

環保團體批噪音管制存漏洞

 

 

 


 

【本報訊】歌手譚詠麟曾於94年在香港大球埸舉行演唱會,但由於聲浪過大,曾引起一場噪音風波,政府接獲近500宗投訴,當時的大球場管理公司更因此被罰款15萬港元。十三年後,康文署決定再次批出大球場,供歌手許冠傑舉行演唱會,更聲稱已採取相應措施,以減少對鄰近居民的滋擾。結果,演唱會噪音仍然超標,但由於低於有關規定,順利「過骨」。有環保組織表示,事件顯示噪音條例可能存在灰色地帶。   

超標不超時避違規

  現時所有在香港舉行的演唱會,都受噪音管制條例監管。對於符合條例要求,既不影響居民安寧,又要租出大球場作演唱會用途,政府聲稱已應主辦單位的要求到大球場測試音響效果,康文署亦已為大球場更換新的數碼音響系統以減低噪音,並表示新系統對改善噪音的效果令人滿意。

不過,市民對於大球場再度舉行大型演唱會仍感不滿。雖然演唱會主辦單位與政府明顯「有備而戰」,惟演唱會期間仍然錄得達68分貝的超標噪音,高出標準的6 5分貝,卻不足平均計算的15分鐘,故仍然不算違規。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在受影響的地方,例如住宅的外牆正面1 米外量度, 演唱會事前的準備工作、綵排、活動的主要內容和舞台的拆卸等,發出的噪音在上午7時至晚上11時間,不得高於持續的背景噪音超過10 分貝。至於晚上11時至上午7時,活動的噪音更不應在鄰近的地方被聽見。

有超標噪音可合法

   條例列明,噪音聲級會以A加權等效連續聲級(Leq),在活動期間的任何30分鐘或以下的時段量度。不過,由於噪音聲級是以時段內的音量平均值計算,簡單而言,演唱會的平均音量只需於時段內低於標準,就算間歇性的噪音超標,主辦單位仍符合規定,居民亦只能「硬食」。

  對於以上情況,環保促進會發言人認為條例存在灰色地帶,「現時的噪音管制條例並沒有明確的限制突然發出的聲浪,如在演唱會的尾段,觀眾大喊"encore"時發出的巨響,即使高於75分貝,但整體平均值仍在75分貝以下,也不算觸犯法律。」

「溝通最重要」

   另外,居於大球場附近的灣仔區議員李均頤表示,大球場音響經過調整後,市民對噪音的投訴仍然存在,而且現時的噪音管制條例在執行上存在人手不足的問題。

   不過,李均頤認為,「噪音問題最重要的是溝通,例如在活動舉辦前向主辦單位講解分貝限制,知會居民有關活動時間。」他又補充:「當一些大型有意義的活動,尤其是回歸慶祝典禮必須在大球場舉行,市民亦會諒解。偶爾有較大音量的話,也可以接受。」

記者:林寶莉 麥詠婷
編輯︰蔡瑤琦 陳肇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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