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聞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號
 

中國突發新聞須統一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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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起中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施行,這是一部規定政府面對突發事件應該和如何採取應對措施的法律。所謂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有嚴重社會危害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具有重大新聞價值,而這部法律又有關於突發事件資訊發佈的規定,受到新聞界關注。

  本法草案在去年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兩條引起強烈爭議。

  一條是:「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社會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資訊,並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進行管理。」

  還有一條是:「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資訊,或者報導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突發事件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文傳出,輿論譁然。人們問:什麼叫“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政府任何部門出一個通知、甚至打一個電話,“不准報導”,算不算規定?新聞媒介報導了,是不是“擅自發佈”?發生突發事件地方的政府,連新聞報導都要管起來,而許多突發事件是與當地官員的失職、瀆職有關的,他們怎麼會聽任新聞媒介揭醜呢?這些意見,現在網上都還可以找到。

  今年8月這部法律再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刪去了後一個條文和前一個條文的最後一句話。新聞報導稱中央從善如流,順應民意,支持新聞輿論監督。

  但是,前一個條文中還有“統一”兩個字呢。就是說,突發事件資訊還是要由有關政府統一發佈的。雖然刪去了不許擅自發佈,但是如果不按照政府的統一步驟和口徑進行報導,政府還是可以以違反統一發佈為由對媒介或記者實行禁止和制裁的。 

  我和一些學者都在網上貼文提出刪去“統一”兩字。但是穩定壓倒一切是國家既定方針,突發事件影響重大,資訊傳播必須予以控制,“統一”兩字還是保留下來了。現在成為這部法律的第五十三條。

  不過這個改動對香港媒體有一定意義。按照原先處罰條款,政府可以處罰香港媒體在內地的記者站,現在不能了。香港媒體報導內地突發事件還可以有自由。

香港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教授 魏永征
http://yzwei.blogbu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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