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聞報》二零零七年六月號
 

香港私隱何在?
 

 

 

  現今發達的社會,差不多全都將高科技融入生活,香港有八達通,澳門有澳門通,日本有Suica(西瓜卡),新加坡有易通卡,連深圳市也有深圳通,全都是提供方便快捷的智慧卡收費系統。互聯網亦然,簡單的提供個人資料,便能開設戶口,進行理財、網上遊戲等。但這樣輕易便得到個人資料,還有私隱可存嗎?市民對於個人私隱保障的認知又有多深?

  跟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在世人士個人資料應得保障,除非指定獲準的資料使用者外,任何人未經當時人同意都不能擅自取用。而香港警務處就是資料使用者之一,但都要受條例的條文約朿,依從各項資料保護原則。以早前警員徐步高一案為例,警方就有權查看徐及其妻的私人資料,但又有多少市民是完全明白箇中的條款呢?當自己感到被人盜取私隱時,可以向哪裡尋求協作等資訊,目前都未能全面令市民清楚,政府確實有需要正視。

  跟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供,任何人均可因被侵犯私隱而提出投訴,形式以書面、公署的投訴表格、甚至親臨公署向專員提出投訴。而且當時人更可因為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的規定而蒙受感情方面的損害時,向有關資料使用者要求補償。而其實這樣的資訊是應由進行監察及督導的部門提供給大眾,亦即是由公署促進市民對本條例條文的認識及理解,以確保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但目前的推廣活動大多是較被動的,例如寫作比賽、講座及印製刊物等,都未能有效地將訊息帶到市民當中。其實公署大可以拍攝廣告、網上及電子郵件宣傳,甚至邀請偶像明星出任宣傳大使,務求直達目標,籍此加強宣傳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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