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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了信息公開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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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中國公佈了溫家寶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這個條例自1998年著手制定,今年年初國務院會議「原則通過」,又經過三個月修改,故有「十年破冰」之說。它是行政法規,在中國法律體系內次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 聯合國1948年宣佈資訊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在全世界興起尊重人民知情權、建立陽光政府的潮流。據報導已有50多國制定《信息自由法》一類法律。中國在十多年前也提出要實行政務公開。這個條例,規定了政府信息應當公開的條目,信息公開實行政府主動公開和民眾申請公開兩種途徑,以及公開的方式、程式、監督和救濟措施等,對擴大人民知情權應有積極意義。 但是中國畢竟是不同于西方民主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國家,這個條例不以信息自由為題,而稱信息公開,在若干方面顯示了「中國特色」。 首先,國際信息自由普遍實行「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又稱排除式,即以法律規定哪些方面不能公開,其餘都應公開。如美國《信息自由法》規定了9項豁免,其餘都屬公開範圍。中國這個條例沒有採納原稿中寫有的這句話,而採取列舉式,就是在列舉以外的都不會公開。 其次,這個條例還規定了以公開的效果作為衡量應否公開的標準: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這個標準不但界限模糊,而且不可能事先證明,政府很容易以此為理由拒絕公開對它不利的信息(即使屬於列舉的公開事項)。 其三,「條例」規定建立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政府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我們知道,中國實行十分嚴格的保密制度,關於保密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檔有250多個,列舉保密事項的檔有90多個,早已有學者指出現行保密制度的弊端。「條例」對這個保密制度沒有任何觸動,而是將信息公開限制在保密體制框架之內。而國家秘密都是由共產黨組織決定的,所以信息公開也完全被置於黨的控制之下。 (注:information,香港譯為資訊,內地作信息,本文使用內地術語) 新聞與傳播學系教授 魏永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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